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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公费医疗管理与报销办法

  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浪费,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经研究对原执行的《山东师范大学公费医疗改革与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严格控制公费医疗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做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费医疗就诊、转诊、住院及报销规定
(一)就诊
1、到校医院就诊者一律挂号,持病历,出示公费医疗(离退休)证,不出示公费医疗证者按自费就诊。
2、为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对病人健康负责,医生在门诊时要做到不见病人不开处方。
3、患者要服从医护人员的治疗,不得指名点药,不得强求转诊。
4、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急诊可在临近公立医院就诊,凭急诊病历、处方、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非急诊病人一律到校医院就诊。
(二)转诊
1、确需转诊的病人,由校医院医生根据病情转往指定医院,填写转诊单,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
2、凡需赴北京、上海更高一级医院就诊者,需由省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附病历和有关检查资料,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校医院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到卫生厅办理出省手续后方可赴外地就诊。医药费按指定医院报销。
3、校外医院就诊,确需做贵重仪器检查(费用100元以上)或特殊医疗,需经校医院院长审批(执行《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1997]12号)。
4、原则上不向非指定医院转诊,如病情特殊,需经校医院指定医生同意,校医院院长批准,方可到非指定医院就诊(非指定医院必须是国家开办的医院,私营、个体、合资医院等不予报销)。
5、急诊病人可先就近诊治,然后及时到校医院医务科说明病情,补办手续。
6、每次转诊只限到校外医院诊治一次。
7、我校指定医院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院、省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省千佛山医院(保健人员、其他教职工仅限门诊)、省胸科医院(仅限呼吸系统疾病)、市妇幼保健院(仅限生育)。
8、未经校医院批准擅自到校外医院就诊,检查费、医药费等全部自理。
9、居住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由校医院指定当地一家公立医院(乡、镇以上)就诊。
10、转外院的病人门诊药品回校医院取药(急诊除外),否则该药费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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